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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小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八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小捷,女,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北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小乐,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王小捷与被告吴小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四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小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号62×××25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王小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小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号62×××25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小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奕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