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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0516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徐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徐燕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16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冠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036907XG。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燕华,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徐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