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瑜虹与邓文兰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瑜虹,邓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26号申请人:陈瑜虹,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邓文兰,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陈瑜虹与被申请人邓文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陈瑜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陈瑜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邓文兰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工业村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及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满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银桂嘉园x栋***房产【产权证号为:湘20**冷水滩区不动产第000****号】为申请人陈瑜虹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瑜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文兰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工业村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x**)及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二、查封担保人陈满红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银桂嘉园x栋***房产【产权证号为:湘20**冷水滩区不动产第000****号】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3250元,由被申请人邓文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