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良友与游世华、文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友,游世华,文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10号原告:刘良友,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游世华,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文明建,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良友与被告游世华、被告文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良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刘良友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