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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良友与游世华、文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友,游世华,文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10号原告:刘良友,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游世华,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文明建,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良友与被告游世华、被告文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良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刘良友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