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春林申请执行杨德花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杨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男。被执行人:杨德花,女。本院在执行原告杨德花与被告王春林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王欣(2010年2月16日生)由被告王春林抚养,原告杨德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王欣年满18周岁止。现2016年度抚养费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