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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春林申请执行杨德花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杨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男。被执行人:杨德花,女。本院在执行原告杨德花与被告王春林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王欣(2010年2月16日生)由被告王春林抚养,原告杨德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王欣年满18周岁止。现2016年度抚养费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