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海菊、金美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海菊,金美霖,张永平,金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947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平,系原告船寮支行职工。被告:贺海菊,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金美霖,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张永平,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金美菊,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海菊、金美霖、张永平、金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