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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潜江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47-6号。法定代表人:付用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三湖农场天星街。法定代表人:邓翠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荆州市粤盛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元亨利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270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