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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满意、贾学怀、贾耀斌与陈春泉、陈平治、紫阳中学初中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满意,贾学怀,贾耀斌,陈春泉,陈平治,紫阳中学初中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满意,男,200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紫阳中学初中部学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法定代理人:孙书兰(孙满意之母),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学怀,男,200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紫阳中学初中部学生,住陕西省紫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耀斌(贾学怀之父),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军(贾学怀姑父),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羿,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泉,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紫阳中学初中部学生,住陕西省紫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治(陈春泉之父),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阳中学初中部,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闵家庄中段。法定代表人:孟庆国,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系紫阳中学初中部副校长。上诉人孙满意、上诉人贾学怀、贾耀斌因与被上诉人陈春泉、陈平治、紫阳中学初中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满意与上诉人贾学怀、贾耀斌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方仁和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