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德战与孙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战,孙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532号原告:张德战,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纪,男,汉族,1950年5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由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孙保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张德战与被告孙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德战负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