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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与孙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孙佳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0612号原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10255XXXX。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佳福,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与被告孙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佳福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开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佳福名下��值五十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