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云龙、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云龙,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云龙,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坦,河南天时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晓华,女,汉族,1975年1月26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韩云龙因与被申请人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云龙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证人王某的证言及韩云龙与张沂菲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认定韩云龙未向宋晓华交付借款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云龙在审查再审���请期间提交证人王某的证言及韩云龙与张沂菲微信记录等新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实韩云龙向宋晓华交付借款,其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韩云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云龙向宋晓华交付10万元借款,宋晓华上诉称韩云龙没有实际向宋晓华支付过借款的主张理由成立,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韩云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云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