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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源寺前街11号。法定代表人MARCECREPONT。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530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38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530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霄审判员 许文清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