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陈法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陈法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81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法庭,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李传丰与被告陈法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丰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丰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