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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建与董翠华、张建全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董翠华,张建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翠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张建因与被申请人董翠华、张建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6)内02民终175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申请再审称,本案原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审理过程避重就轻,忽略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书,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返还原物住房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建与被申请人董翠华、张建全争议的位于包头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争议房屋发生纠纷,属于此类规定情形,原一审、二审据此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张建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 静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