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想,付翠芝,付建超,王效朋,郭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04505E。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郭俊想,男,1955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付翠芝,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付建超,男,198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效朋,男,1988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志生,男,197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郭俊想、付翠芝、付建超、王效朋、郭志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俊想、付翠芝、付建超、王效朋、郭志生在收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执763号执行通知书起二日内履行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郭俊想、付翠芝、付建超、王效朋、郭志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文起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吕陵营业所(账号:62×××76)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1073.12元整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号内。本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闫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位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