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加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加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纯银,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加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北一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516692。法定代表人蒋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人社罚[2016]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拖欠其职工潘华超工资,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并于同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人社监询[2016]16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人在收到该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略),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按要求按时接受调查询问,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其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并于同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人社监令[2016]10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璧人社监罚告[2016]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璧人社监听告[2016]3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月7日送达了被执行人。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同月21日送达了璧人社罚[2016]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人社监罚催告[2017]3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人社罚[2016]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 丰审判员 吴 存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