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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313号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1898T。法定代表人:凌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鹏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法定代表人:叶玲。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兴市新建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伟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