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26号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2201室。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董事长。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66.21元进行冻结,如不足则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十二万零六十六元二角一分,如不足则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