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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昔宁、吕晓斌与许英杰、胡德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昔宁,吕晓斌,许英杰,胡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昔宁,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吕晓斌,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许英杰,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德美,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杨昔宁、吕晓斌与许英杰、胡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新方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昔宁、吕晓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应向杨昔宁、吕晓斌支付借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昔宁、吕晓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应向杨昔宁、吕晓斌支付借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