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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汤海军邓进平诉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海军,邓进平,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汤海军,男。申请执行人:邓进平,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何新建,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汤伟,该组组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4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81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2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雄方塘村民小组的银行账户存款82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