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万兆亮与陶莹、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兆亮,陶莹,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38号原告:万兆亮,男,196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陶莹,女,198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磊,男,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淮河西路南侧润地佳苑1号楼108/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95386814P。负责人:张锋,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万兆亮与被告陶莹、王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万兆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万兆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兆亮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