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恒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恒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恒海,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2008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翔,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恒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恒海及辩护人张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恒海携带行李借宿在其老乡承租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沙岗厦企沙路5号一楼的出租房,被害人廖某1(男,殁年26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也在该出租房租住。当晚,廖恒海因赌博向廖某1借款2000元。次日9时许,廖恒海起床后未发现自己的手机,因怀疑廖某1拿走其手机而与廖某1发生争吵,之后廖某1便向其催要欠款。18时许,廖恒海因怀疑廖某1打电话叫人来打自己,心生愤恨,趁廖某1背对自己蹲在地上吸烟时,从行李包里拿出一把菜刀,从后面砍击廖某1的颈部一刀、肩部两刀,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期间,廖恒海又从行李包里拿出一把剪刀,捅刺廖某1的左胸腹部等部位,致廖某1受伤倒地。作案后,廖恒海换下作案时所穿衣服,并将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剪刀扔弃在现场附近,随后逃离现场。后120医生到达现场确认廖某1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心脏、左某及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廖某2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廖恒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恒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恒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廖恒海辩解:1、其喝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害人要其妹夫还钱,但是事情跟其妹夫没有关系;2、二人打架的时候被害人掐住其脖子其才拿剪刀捅被害人。被告人廖恒海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廖恒海在事前没有预谋,没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进行犯罪预备,因被害人向廖索要赌债,并威胁喊人过来殴打廖,廖酒后冲动,受到刺激一时失去理智而临时起意教训被害人。2、起初用菜刀砍被害人时,廖主观上的犯意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3、廖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廖恒海及辩护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恒海携带行李借宿在其老乡承租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沙岗厦企沙路5号一楼的出租房,被害人廖某1(男,殁年26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也在该出租房租住。当晚,廖恒海因赌博向廖某1借款2000元。次日9时许,廖恒海起床后未发现自己的手机,因怀疑廖某1拿走其手机而与廖某1发生争吵,之后廖某1便向其催要欠款。19时许,廖恒海因怀疑廖某1打电话叫人来打自己,心生愤恨,趁廖某1背对自己蹲在地上吸烟时,从行李包里拿出一把菜刀,从后面砍击廖某1的颈部一刀、肩部两刀,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期间,廖恒海又从行李包里拿出一把剪刀,捅刺廖某1的左胸腹部等部位,致廖某1受伤倒地。作案后,廖恒海换下作案时所穿衣服,将作案时使用剪刀带离现场并扔弃在现场附近。后120医生到达现场确认廖某1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心脏、左某及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由下列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搜查笔录1、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作出的东公(厚刑)勘【2014】489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沙岗厦企沙路5号一楼,一楼房门为一扇铁门,铁门呈打开状,住宅一楼为一卧一厨一卫结构,进入先是卧室,卧室北侧是卫生间和厨房。卧室内,门口内侧南墙上遗留有大面积擦拭状的红色可疑斑迹,而门口地面上可见大面积滴落状的红色可疑斑迹。房内靠东墙边摆放有一张铁床,床上铺有一张竹席,在床上有多张棉被、两台电风扇和一个枕头等物品。床底摆放有一些塑料桶和鞋子等,铁床南侧堆放有一些纸皮箱、皮包和衣服。卧室内中间位置厨房门口可见一具男尸,死者俯卧状,头朝北,脚朝南,死者上身穿一件粘有大量红色可疑斑迹的短袖T恤,下身穿一件粘有红色可疑斑迹的灰色牛仔裤,尸体周围地面上可见有大面积流躺状的红色可疑斑迹。死者身上有多处创口(详见法医解剖检验报告书),死者头部东侧地面上有一把红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刀刃长9.8CM,刀柄长9.2CM),刀刃和刀柄上均粘有红色可疑斑迹。死者脚底南侧边可见有一条黑灰色西裤,裤子上挂有一条黑色皮带,裤子表面粘有擦拭状的红色可疑斑迹;西墙靠窗户边地上可见有一张黄色竹席,竹席周围摆放有一些物品,在竹席西侧边有一把红色木柄菜刀(刀刃长18.4CM,刀柄长10.8CM),卧室西北角放有一张咖啡色电视柜,柜上有一台银色电视机。厨房内,西墙边有一张厨台,厨台面上放有一个红色水杯、两个不锈钢碗、一个塑料碗和一个烧水壶等,红色水杯内放有一根红色牙刷,而塑料碗内放有一根黄色牙刷,一个不锈钢碗内放有一根黄色牙刷、一根蓝色牙刷和一根白色牙刷。而另一个不锈钢碗内放有一根粉色牙刷和一根红白色牙刷等。洗手间内,有一个蹲厕,门口地上可见堆放有一些衣服。继续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在厚街镇三屯沙岗厦企沙路5号楼房西侧小巷内有一块木板,木板底下有一把蓝色塑料柄剪刀,剪刀上粘有红色可疑斑迹。现场其他部位未见异常。(二)物证1、菜刀一把、剪刀一把、裤子一条:系廖恒海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及所穿裤子。(三)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4】第13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体表检验:尸长170cm;尸斑及尸僵未形成;左下颏见三处创口,可见皮瓣形成;右颌面部见一处3.3cm创口,深达皮下;右颈部见一处创口,深达皮下;颈前区甲状软骨上方见一处创口,可见皮瓣形成;右下颌角后方见一处8.3cm创口,深达肌层,下颌角见骨折;项部见一处4.3cm创口。胸骨上方见两处划伤;左肩胛区见一处1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另见两处表皮剥脱;右肩胛区见一处13.7cm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肩峰处劈裂样骨折;左锁骨中线第四肋水平线见一处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胸腔;右胸部见三处创口,深达皮下;左季肋部第六肋间见一处1.7cm创口,创周少许挫伤,深达胸腹腔;上腹部见一处划伤。右上臂下段背侧见两处划伤,右腕桡侧见一处划伤,右拇指指间关节处见一处3.2cm创口,深及骨质,创腔内见指骨骨折;右食指近节至中节见一处4.5cm创口,深及肌腱,创腔内见肌腱断裂;右小指近端指间关节处见一处创口,深及皮下;左肘背见两处表皮剥脱,另见两处擦伤。解剖检验:头皮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右下颌骨骨折。右侧颈部肌肉部分断裂出血,未伤及颈部重要血管,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左胸锁骨中线第四肋水平部创口深入胸腔,第4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血200ml,双肺苍白,左某上叶见一处4cm贯通创,左某下叶见一处1.5cm贯通创;心包膜破裂,左前侧壁见一处4cm破裂口,后侧壁见一处1cm破裂口,心包腔积血20ml,左心室见一处贯通创,前创口长3.2cm,后创口长1.4cm;左季肋部创口经第六肋间深入胸腔,第7肋肋软骨骨折,致左某下叶及左侧膈肌破裂,进入腹腔致肝脏破裂,腹腔积血300ml,膈肌破裂口长1.8cm;肝左叶贯通创,膈面裂口大小为1cm×1cm,脏面裂口长4cm;脾脏色淡,被膜皱缩。四肢长骨未见骨折。结论:被害人廖某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致心脏、左某及左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DNA)字【2014】第273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门口地面上可疑血迹、死者右手中指毛发、剪刀刀刃上可疑血迹、剪刀刀柄上可疑血迹、菜刀刀刃上可疑血迹、尖刀刀刃上可疑血迹、尖刀刀柄上可疑血迹、浅红色牙刷、被告人廖恒海脱下的灰色裤子的STR分型与死者廖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24×1024。(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廖恒海系被动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廖恒海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廖恒海于2008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16日释放。4、新莞人入住情况登记表:证实尹某提供的登记表记载陶某、廖某1、廖某2和廖某3于2014年4月承租102房。5、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廖恒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39)于2014年8月15日午夜有两笔取款记录,第一笔是23:07取款1千元,第二笔是23:29取款2千元;案发当天2014年8月16日凌晨00:11有一笔取款1千元的记录。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簿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廖某1的身份情况。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3日对涉案的廖恒海进行网上追逃。(五)视听资料1、审讯录像光盘六张:证实廖恒海系自愿供述的情况。2、指认录像光盘两张:证实廖恒海指认现场、指认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剪刀和所穿裤子的情况。(六)证人证言1、廖绪古(系廖恒海、被害人室友)的证言:我于2014年6月份开始承租厚街镇三屯村企沙路5号出租房,出租房内住有我、廖某1、廖某4、陶某和廖恒海,廖恒海只认识我,不认识廖某1、陶某和廖某4,他是于2014年8月15日21时许才入住该出租房的,廖恒海之前来过出租房,当天没有提前跟我说就直接过来找我并将行李放在出租房里,我看当时太晚了就让他住进来。2014年8月16日8时许,我离开出租房到工厂上班,中午下班回到出租房发现房间里面没人,之后就锁好门回工厂上班。19时许,我陆续接到房东及老乡的电话,称廖某1在出租房里出事了,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回去出租房,当时民警快到场了,我不被允许进出租房看。据现场的120医生说廖某1已经死了,廖某4和陶某反映廖恒海离开出租房时手上拿着一把剪刀离开,而且还丢在附近的路上,我看了一眼丢在路边的剪刀(长约20CM,尖头,握把套着蓝色塑胶),发现剪刀上还沾有一点血迹。廖某4反映廖某1是被廖恒海捅伤的,我早上8时许去上班时,廖恒海和廖某1没有发生过矛盾。我的出租房电视机上面放着一把电工刀(长约20CM,刀片是银白色的,握把是黑色塑胶),在床角位置放了一把水果刀(长约8CM,刀身淡黄色,握把是木制),房里没有菜刀,也没有上面所说的剪刀。经辨认,廖某2辨认出被告人廖恒海。2、陶某(系廖恒海、被害人室友)的证言:我的房间里住着我、廖某2、廖某4和廖某1。廖某2的朋友(经辨认系廖恒海,以下称那名男子)于2014年8月15日下午来出租房找廖某2并入住在房间里。2014年8月16日8时许,廖某2去工厂上班。10时许,廖某1和那名男子都说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双方都怀疑是对方盗了自己的手机,两人说了几句后就停下来没有说了。10时30分许,我和廖某4、廖某1三人一起到附近打麻将,期间,我将自己的一部黑色杂牌手机借给廖某1玩,17时许,廖某5也过来打麻将。18时许,我们四人回出租房里,看到那名男子一个人在房间里,接着廖某1躺在床上玩我的手机,我就和廖某5、廖某4三个人出去吃饭了,房间里只剩下廖某1和那名男子。19时许,吃完饭后,廖某5直接去三屯村伟易达电子厂上班,我和廖某4回出租房,打开房门后,看到那名男子站在门口位置正在穿上身衣服(白色,衣服正面印有图案,好像是我的衣服),手里拿着一把剪刀(家用剪刀,我的出租房里没有这种剪刀),他看到我和廖某4后神情有点慌张,边穿衣服边跟我和廖某4说要去自首,随后就拿着剪刀跑出门口往右边跑了。我这才留意到房间地面上有很多血,廖某1平躺在厨房门口处地上,脸朝上,张开眼睛,浑身是血。我和廖某4没有走进出租房,立即跑到附近出租房找到一名女邻居,跟她说一名老乡被别人捅伤快不行了,叫她帮忙打电话报警。她听说后就跟我、廖某4一起去到出租房,三人走进房间里,看到廖某1左侧身躺在厨房门口,她叫廖某4过去看一下廖某1还有没有气,廖某4就过去伸手探了一下廖某1的鼻子,然后说差不多没气了。随后,我们走到房间外等,过了一会,民警和120救护车陆续过来了。我案发后打过自己的手机,但是关机状态,应该是被那名男子拿走了。经辨认,陶某辨认出被告人廖恒海就是那名男子。3、廖斌(系廖恒海、被害人室友)的证言:企沙路5号出租房住了我、廖某2、廖某1“、大猪”(陶某)和一名老乡(经辨认系廖恒海)。那名老乡是2014年8月15日开始住进来的,他还带了很多行李。2014年8月16日9时许,我们起床后,廖某1和那名老乡发现他们的手机都不见了,因为之前那名老乡打牌欠廖某1的钱,那名老乡就说廖某1“虽然我欠你的钱,你也不要拿我手机啊”,接着两人就争吵了几句。11时许,我和廖某1、“大猪”离开出租屋去隔壁邻居家打牌。期间,我回出租房睡了一觉后又去邻居家。18时许,我和廖某1、“大猪”回出租房,发现那名老乡在床上睡觉,廖某1借了“大猪”的手机(黑色直板,号码:150××××6582)打电话,四五分钟后,我和“大猪”看到廖某1还在打电话,就约了一名朋友去吃饭,离开时廖某1还在打电话,那名老乡则躺在床上,当时房间里只有他们两人。19时许,我和“大猪”吃完饭后回到出租房发现房门是掩上的,打开后发现那名老乡正侧身对着门口慌慌张张在穿一件白色T恤(听“大猪”说这件白色T恤是他的),门口位置的地上有很多血。那名老乡发现我和“大猪”后神情有点紧张但很快就稳定下来了,他穿好衣服后右手拿着一把剪刀(长约20CM,尖头,银白色刀身,握把套着蓝色塑胶)往门口走,跟我们说现在要去自首,我们看到他手上拿着剪刀且地上有很多血就有点害怕,让开让他走出门口,他走出门口后就往附近的空地方向逃跑,边走边把拿在手上的剪刀丢在路边。之后,我和“大猪”往出租房内看了一下,发现廖某1正趴在房间的地板上一动不动,身上的衣服都是血,房间里有点乱,且房间内的水龙头没有关,还在流着水。我见状就拨打电话报警,但一直打不出去,于是找到隔壁的女邻居让她帮忙报警。当时,我进房间了摸了一下廖某1的身体发现已经冰冷了,估计他已经死亡了,顺便把房间的水龙头给关了就出来了。过了一会,120的医生过来检查廖某1后说他已经死亡了。事后听“大猪”说他给廖某1用的手机不见了,可能被那名老乡拿走了。房间里有一把水果刀(长约14CM,刀身是银白色的,单刃,半圆尖头,深红色的木柄),案发前该水果刀是放在房间内电视机柜子旁边的地上。经辨认,廖某4辨认出被告人廖恒海就是那名老乡。4、尹某(系涉案出租屋房东)的证言:我是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企沙路5号出租楼102房的房东,该房是廖某2于2014年4月份承租的,每个月都是由廖某2交房费,一共住了4个人,分别是廖某2、廖某1、陶某和廖某3(廖某4的曾用名是廖某3)。2014年8月16日18时40分许,我在出租楼四楼突然听到外面很吵,下楼走到102房门口看到廖某1躺在房间地面上,脸部朝地,满身是血,就立即打电话到三屯治安队。随后民警和120救护车过来,120医生诊断廖某1已经死亡了。我事后听说廖某1是被临时住进该出租房的一名男子捅死的,该男子是廖某2于2014年8月15日晚上让他住进房间的。5、李友爱(系涉案出租房的邻居)的证言:2014年8月16日19时许,我在出租房门口,两名男子走过来跟我说他们有一个老乡快不行了,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听到后就跟他们过去,在厚街镇三屯村企沙路5号一楼房间门口看到有一名男子趴在冲凉房门外地上,脸朝地面,满身是血,而且房间地面上有很多血迹,于是我立即拨打120。接着我说要看一下那受伤男子还有没有气,那两名男子走过去摸那受伤男子的鼻子,然后说可能不行了。后来民警和120救护车就过来了。6、廖某6(系被害人哥哥)的证言:廖某1系我的弟弟,我于2014年8月16日接到家人的电话说廖某1在东莞跟人打架被打死了,就过来殡仪馆辨认了廖某1的遗体。(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廖恒海的供述: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我在居住的厚街镇寮厦社区一五金厂宿舍打电话给我妹夫的朋友(廖某2)问三屯附近是否有活干,他就叫我过去他的出租屋待一晚再去找工作,我就坐车到三屯社区附近的一间出租屋内,当时该出租屋内已经有四名男子在里面。当天19时许,我和该出租屋内的四名男子一起到附近的另外一间出租屋内赌“三公”,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许,我一共输了7900元,但身上只有5900元,于是跟其中一名男子(廖某1)借了2000元,之后就到附近一个公园的凳子上睡了一觉。7时许,我回到出租屋内继续睡觉,并把手机插在床底下充电。9时许,我起床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就问当时出租屋内的三名男子(廖某2上班去了),他们都说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我觉得他们在玩我,很生气,想离开出租屋去找工作,这时,那名借我2000元的男子不让我走,让我马上还钱,我说找到工作发了工资再还,那名男子不同意,并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我的妹夫,叫我的妹夫替我还钱,还让我接电话,我接了电话就叫我妹夫不要管,把电话挂了,那名男子说无论如何今天一定要还钱,然后就出去打麻将了。我怕那名男子找我妹夫麻烦,就一直留在出租屋内没有离开。当天16时许,那名男子回到出租屋,然后打了个电话,说是让一个叫“老虎”的人带五六个人来打我,打完电话后就背对着我在吸烟,我越想越生气,就从旁边带来的行李背包里拿出一把菜刀,右手握着刀柄朝着那名男子的右侧颈部一刀砍下去,他就站了起来,面向着我双方互相掐着脖子推搡,期间,我的菜刀掉在地上,我被他推倒在厕所门口,我倒下时抓住他的衣领把他一起带倒了,刚好倒在背包那里,就从背包里掏出一把剪刀拿在右手,躺在地上右手用剪刀捅了他左腹部一下,他喊了一声“哎哟”,然后往房间那里爬过去。我见状就脱掉衣服到厕所里把身上的血洗了一下,洗完后发现那名男子在厕所门口那里昏迷不动了,当时满屋子都是血,我胡乱地找了一套衣服(出租屋其他人的一件白色有领短袖T恤,一件黑色运动裤)穿在身上,从背包里拿了身份证,然后拿着剪刀,慌慌张张从门口离开出租屋。刚出门口就碰到住同一出租屋的另外两名男子,当时他们看到我身上有血且拿着菜刀和剪刀,就往后退,我当时说去公安局自首,然后就跑了,途中把剪刀丢在出租屋门口右转下坡十几米的路边。我当时想着去自首是死,不自首也是死,能逃几年就多活几年,就跑到以前工作的厂那里睡了一晚上,然后坐车去广州,在广州坐一辆大巴车去了石狮市,在石狮市工作了两年一直没有回家,直到被抓。我逃跑时没有拿走那名男子的手机和财物,当时用的菜刀长约20CM,宽约12CM,平头银白色刀刃,棕色塑料刀柄;那把剪刀长约15CM,铁制尖头,蓝色塑料握把;我当时没有用水果刀伤害那名男子。我逃跑时问一个朋友借了几百块钱坐车。经指认,被告人廖恒海指认出本案的作案现场及逃跑的路径。经指认,被告人廖恒海指认其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剪刀及遗留在现场的裤子。关于被告人廖恒海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即使被害人廖某1请廖恒海妹夫替廖恒海还钱,该行为亦不属过错,对案件的发生不负责任;2、廖恒海供述称廖某1威胁喊人过来殴打其,该供述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3、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预谋杀死被害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4、案发现场没有发现酒瓶,被告人所提酒后争吵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5、廖恒海持菜刀从背后砍廖某1脖子,廖某1人身安全遭到暴力犯罪的严重威胁,其采取任何防卫行为都属正当,廖恒海因廖某1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更加大对廖某1的侵害力度,犯罪情节严重。6、被告人持菜刀从背后偷袭砍被害人颈部,彼时被害人蹲姿,从被告人的攻击角度看,被害人最致命的部位正是颈部,尸体检验照片显示,颈部伤口是一个较大的豁口,说明被告人砍击力度不属克制,反映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杀死被害人。7、廖恒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但对其欲持菜刀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不予承认,认罪态度不可谓较好。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恒海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恒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恒海使用菜刀偷袭被害人,直击被害人要害部位颈部,后又持剪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多处,造成被害人心脏、左某、左肝脏破裂,其作案行为方式恶劣、手段凶残,致被害人廖某1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但鉴于本案的发生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对被告人廖恒海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恒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恒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廖恒海限制减刑。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张凤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