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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996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96号原告: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解放兴园路。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辉,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联东U谷研创产业园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秋利,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市飞云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人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接上页)(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