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润衣诉庞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53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商都县大黑沙。被告庞某,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商都县大黑沙。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子庞某某,出生于2002年。婚后感情一般,因为我对被告不够了解,后被告因为犯事,被判决三年,我一直等了他三年,后来被告不但不知悔改,还试对孩子及原告不管不顾,而且经常与我吵架,打架,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24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子庞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将近15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况且婚后生育一男孩庞某某。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孩子健康不利,夫妻双方如能互相体谅,本着为家庭、为孩子负责的态度,夫妻感情完全可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二、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