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施进绿与郑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绿,郑礼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民初335号原告:施进绿,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告:郑礼兵,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施进绿与被告郑礼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进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礼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进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原、被告双方发生麻将机销售往来。2016年被告说资金紧张要求欠一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归还,于2016年10月28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到原告货款16000元。被告郑礼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主持庭审认证,该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原、被告双方发生麻将机销售往来。2016年被告说资金紧张要求欠一部分货款,原告予以同意。2016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今欠到施进绿货款壹万陆仟圆整(人民币)。被告在出具欠条后,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000元、支付过1000元现金给原告。尚欠余款12,0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礼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施进绿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郑礼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朝辉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人民陪审员 方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