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辉,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719号原告: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跃辉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华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5月12日借原告现金22000元,借期十天,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给。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跃辉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期限十天,逾期违约金壹仟元整,月息2%计算借款人王华2015年5月12日”。以此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借条原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跃辉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期限十天,逾期违约金壹仟元整,月息2%计算借款人王华2015年5月12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被告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王华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跃辉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梅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