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17楼。法定代表人黄启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宇,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象州项目部职员。被执行人: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内环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毅斌,公司经理。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本院在2016年4月13日执行(2016)桂1322执85号执案时(即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期逾期款案),就已作出(2016)桂1322执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象州翔皓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座落于象州镇XX路X号XX酒店X座的在建工程。但由于上述被查封的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加上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时间内亦无法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可以先行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桂1322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