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金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黄公东街。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叠春苑**栋*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罪2015年11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金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谢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金某某为规避公安机关查处其所经营的某某歌舞厅内的涉黄违法行为,多次向时任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春城路派出所所长的贺某某行贿13.9万元人民币,谋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昆明市检察院于2015年2月7日及9日分别对被告人金某某、李某进行调查时,二人均交代了向原春城路派出所所长贺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昆明市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将本案线索移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通知被告人李某、金某某进行询问,二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0日指定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被告人李某、金某某涉嫌行贿一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实昆明市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将本案线索移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通知被告人李某、金某某进行询问;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金某某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第一次询问及以后的讯问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金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8年,舅舅金某某在官渡区双桥村从他人手上转让了双鑫电影院并改造成某某歌舞厅,以门票和零售为收入,实际上是“摸摸”舞厅,存在涉黄违法行为,自己负责经营管理和打点关系。2010年贺某某到春城路派出所担任所长,为了让公安机关不来查处歌舞厅,自己和金某某商量后就开始送钱给贺某某。2010年刚认识贺某某时送了600元,中秋节送过2000元;2011年春节、中秋节分别送了5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每月送5000元,春节和中秋再送5000元;2014年1月至4月每月送5000元,3月某某歌舞厅因涉黄被查处还送了2万元。送了钱以后春城路派出所对歌舞厅的检查就很少了,贺某某有时会提前告诉我们有上级来检查,叫我们提前关门防止被查。(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自己从龙某某手上转让昆明振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金某甲是自己的弟弟,只是挂名没有实际出资。2007年至2014年经营某某歌舞厅,里面有涉黄有偿陪舞服务,俗称“摸摸”舞厅。2010年春城路派出所所长贺某某任职,经常带人来歌舞厅检查,侄子李某和自己商量送钱给他。2010年中秋节自己拿了2000元至3000元叫李某送去;2011年春节和中秋分别送了5000元;2012年到2013年每个月外加中秋和春节都送5000元;2014年1月至4月,每月也送5000元,7月还是8月时歌舞厅被责令停业整顿,又拿了2万元给贺某某去打点。自己经营的歌舞厅涉黄,送钱以后上级部门来检查,贺某某都会提前和李某说,对歌舞厅的检查很少。5、证人证言(1)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底自己在担任春城路派出所所长期间认识李某,其经营的某某歌舞厅涉及有偿陪侍色情服务,俗称“摸摸”舞厅。认识的时候李某送给我3000元人民币,2011年1月至12月,每月送给我3000元;2012年1月至12月,也是每月送给我3000元;2013年1月至12月,每月送5000元,春节和中秋节多送5000元;2014年1月至4月,每个月送5000元;后来官渡分局治安大队查到某某歌舞厅一对男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歌舞厅被取缔,李某又送了我2万元。自己当时对辖区内违法犯罪活动有打击、处理的职能,他们送钱给我是想利用我的权力为他们的违法活动提供关照。实际上上级有专项检查行动或明察暗访时我会通知他们防止被查到。(2)金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自己和金某某一起开过昆明振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只是在工商登记上有名字,实际没有出过钱,也未参与经营和分红。6、书证(1)贺某某任免职务通知等相关文件,证实2010年5月18日,贺某某被任命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春城路派出所所长。(2)娱乐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会决议、公共娱乐场所治安责任书等,证实2007年昆明振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龙宗本、龙某某股份转让给金某某、金某甲,现登记股东为金某某和金某甲,金某某为法人代表,经营类别歌舞娱乐,属于春城路派出所辖区责任单位。(3)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案件档案,证实2014年8月3日春城路派出所经官渡分局治安大队要求检查某某歌舞厅时,查获进行卖淫嫖娼的一对男女,二人卖淫嫖娼商谈价格行为系在某某歌舞厅发生,某某歌舞厅存在管理问题被责令歇业整改。(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至2014年期间,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李某贿赂款13.9万元,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发生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款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 惠审 判 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周绍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柔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