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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军明与马安龙、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明,马安龙,马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关南坦巷38号。被执行人:马安龙,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兴隆大院。被执行人:马秀丽,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兴隆大院,系马安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张军明与马安龙、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安龙、马秀丽履行(2016)晋10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安龙、马秀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理中,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晋102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安龙所有的位于曲沃县乐昌镇××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马安龙未能在规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安龙所有的位于曲沃县乐昌镇××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