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军明与马安龙、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明,马安龙,马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关南坦巷38号。被执行人:马安龙,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兴隆大院。被执行人:马秀丽,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兴隆大院,系马安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张军明与马安龙、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安龙、马秀丽履行(2016)晋10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安龙、马秀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理中,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晋1021民初6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安龙所有的位于曲沃县乐昌镇××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马安龙未能在规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安龙所有的位于曲沃县乐昌镇××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