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行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蕊霞与甘肃省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划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蕊霞,甘肃省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行辖6号原告:王蕊霞,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6日,住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城东廉租房*期****室,身份证号6229221954********。被告:甘肃省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附城镇新集街***号。法定代表人:苏广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义录,系该局纪检员。原告王蕊霞诉甘肃省康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规划一案,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6)甘292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蕊霞的诉讼请求,后王蕊霞不服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甘29行终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报告请示将该案指定移交其它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7)28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临夏州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7)24号《关于实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