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邱志白与张红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志白,张红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55-1号申请人邱志白,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张红星,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羁押于扎赉特旗乌塔旗监狱。我院受理的申请人邱志白诉被申请人张红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邱志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张红星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0000.00元,并用房权证蒙字第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志白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邱志白所有的房权证蒙字第XX**号房屋依法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