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振波与王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王永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26号原告:张振波,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永义,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昃道亮,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波与被告王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