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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振波与王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王永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26号原告:张振波,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永义,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昃道亮,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波与被告王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