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罗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秋,罗阳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660号原告:张艳秋,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罗阳阳,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张艳秋与罗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艳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艳秋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