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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寿生与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寿生,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703号原告:钟寿生,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委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寿生与被告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寿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寿生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寿生撤回对被告分宜县陶勇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钟寿生承担。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