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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祝芬与朱士奎、马菊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祝芬,朱士奎,马菊仙,朱强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92号原告:高祝芬,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士奎,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菊仙,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强强,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高祝芬诉被告朱士奎、马菊仙、朱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祝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祝芬负担。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