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祝芬与朱士奎、马菊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祝芬,朱士奎,马菊仙,朱强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92号原告:高祝芬,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士奎,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菊仙,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强强,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高祝芬诉被告朱士奎、马菊仙、朱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祝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祝芬负担。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