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金市平安石材店、胡金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平安石材店,胡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瑞金市平安石材店,地址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法定代表人阮维聪。被执行人胡金银,男,36岁,1981年5月11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021981051106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胡金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银,但被执行人胡胡金银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所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存款456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逸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