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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薛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92号申请执行白某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康某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薛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7)陕0825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薛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南大街支行的存款30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