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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杭州路545号。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安太伟名下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太伟名下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