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被执行人青岛正晟伟业铝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杭州路545号。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安太伟名下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太伟名下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