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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丹、郑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郑茂,秦雪娇,向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郑茂,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雪娇,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秀娥,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郑茂、秦雪娇、向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茂、秦雪娇、向秀娥应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丹借款79160元及逾期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郑茂外出打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