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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李*、李*诉岳阳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李*,岳阳市**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602行初38号 原告彭**,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大桥居委会二组。 原告李*,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居委会二组。 原告李*,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园艺场大桥工区第二组。 被告岳阳市**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李*、李*诉被告岳阳市**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彭**、李*、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李*、李*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严 洁 附法相关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行政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7)湘0602行初38号 文书拟稿人 鲁长斌 报批时间 2017年7月17日 原 告 彭**、李*、李* 被 告 岳阳市**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准许彭**、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李*、李*承担。 承办人 意 见 庭 长 意 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