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石子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72944W。法定代表人蔡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93XX。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鲁021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939991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熙亮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