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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传杰与董晓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杰,董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71号原告:高传杰,男。被告:董晓祥,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东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智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