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传杰与董晓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杰,董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71号原告:高传杰,男。被告:董晓祥,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东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智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