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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磊与王博、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王博,林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45-1号原告刘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博,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林洁(杰),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王博、林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