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中段百合新城A座一楼大厅。负责人:陆文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张某和被上诉人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雷 蕾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