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郭传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郭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郭传兵,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郭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传兵的存款2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