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与唐新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唐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被执行人:唐新荣,男,汉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在执行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与唐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3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新荣至今未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新荣有KAT1***农用拖拉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新荣所有的KAT1***农用拖拉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生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里木·木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