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于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吉0122民初3292号原告:于某,女,201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系原告母亲。被告:于某1,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原告于某与被告于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