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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建明、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建明,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王正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明,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旦华,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453604X7。法定代表人:任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祥,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钱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瓜沥建设有限公司、王正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钱建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钱建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建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钱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