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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燕明,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莫国新,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15年11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吴铭康,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美青、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林燕明驾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某号某某棋牌室门前路段,因被被害人邓某所驾车辆追尾而引发争执。被告人林燕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莫国新、吴铭康等人前来,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等人对被害人邓某、汤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汤某、邓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燕明、吴铭康、莫国新的供述,证人吴某1、唐某、莫某、吴某2、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前科情况查询表,谅解书,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无视国家法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国新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林燕明、莫国新、吴铭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均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燕明、吴铭康是初犯,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上述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燕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国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三、被告人吴铭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