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雅新、崔树权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雅新,崔树权,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雅新,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树权,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法定代表人:张桂立,村主任。上诉人崔雅新、崔树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张岗铺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雅新、崔树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